问题 | 判定离婚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定离婚的具体条件有: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5.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9.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1.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3.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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