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上下班路上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
释义 |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但需满足两大条件:发生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责任。最高法规定了四种认定情形,包括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路线解释为顺路买菜等活动。买菜发生意外只有在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责任下才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需附具相关法律文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未购买工伤保险或拒绝承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但有两大限定: 1、发生交通事故; 2、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 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属于工伤。具体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主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共买了工伤保险。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话,则由用人单位自行进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进行承担的话,受害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只有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然而,如果是下班后的娱乐活动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需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若未购买工伤保险,受害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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