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已经履行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合同已经履行可以撤销。 一、不履行不动产赠与合同怎么办 不履行不动产赠与合同有两种情况:第一,签订赠与合同后,如果只是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即不再履行给付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如果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比如向学校捐款,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要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在赠与人不履行时,即为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受赠人可以主张赠与人给付财产,赠与人拖延或是明确表示不给的,受赠人还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这是因为,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注意,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享有撤销权。但带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成立时,一方没有满足撤销条件或合同不成立条件时,无故不履行赠与合同,就是在正常交付情况下,赠与人反悔了,不想实施赠与行为,但合同已经成立时,赠与人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依据赠与合同的约定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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