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管好股东间的僵局 |
释义 | 公司股东会陷入僵局,股东会无法通过决议,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分歧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合理价格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该股东退出公司;2、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分歧的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其持有的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该股东退出公司;3、符合《公司法》第74条规定情形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该股东退出公司;4、公司股东会长期冲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董事长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5、无法通过以上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即通过借助外部程序进行解决。 一、请求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是哪些 1、请求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股东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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