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民交叉纠纷如何解决 |
释义 | 所谓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相互联系,在处理上互为因果或者互为前提并相互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通常情况下相互独立,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各自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本文将分析司法实践中四种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行政诉讼案件是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由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交通事故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列被告的顺序没有规定,可以由原告根据情况来自主决定如何列第一、第二被告,具体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要由法院根据审理情况来判决,这与原告如何列被告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在民事诉讼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没有什么不一样的。 根据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被指控的当事人称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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