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迁入地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上报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至于事项进展情况可随时咨询迁入地派出所或分局户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