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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期满,如何应对辞职?
释义
    合同到期不续签离职和单位不愿意续签离职的手续有所不同。合同到期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无补偿金和失业保险,按合同到期日期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退还财产、结算工资。单位不续签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可获得补偿金,按约定日期办理离职,还需办理失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享受养老保险、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形可终止劳动合同。离职原因对经济补偿金获取有影响。
    法律分析
    一、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如何辞职?
    对于合同到期不续签想离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即可,正常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不发放补偿金,不能领取失业保险;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进行交接工作;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以及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
    1、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续签,公司不发放补偿金,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1)交接工作;
    (2)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约定发放时间;
    (4)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5)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单位不愿意续签如何离职?
    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将按照劳动者服务时间给劳动者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1)交接工作;
    (2)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补偿金总额,约定发放时间;
    (4)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5)凭借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去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
    (6)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合同到期后的离职原因是很重要的,属于劳动者个人不愿意续签的离职手续和用人单位不续签的离职手续是具有一定差异的。同时,劳动者也别进行书写离职申请书,这样在经济补偿金获取方面是占不利因素的。合同期满后一般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结语
    合同到期后的离职原因对于离职手续和经济补偿金的获取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不愿意续签合同而离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并按合同到期日期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退还公司财产、核算考勤和结算工资等。然而,公司不会发放补偿金,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另一方面,如果单位不愿意续签合同而离职,劳动者有权获得补偿金,根据服务时间计算,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退还公司财产、核算考勤、结算工资和补偿金,并可申请失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合同到期后的离职手续和经济补偿金的获取与离职原因密切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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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