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的原则: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不收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一般而言,政府公布的信息都是对公众有用处的信息,或者是公众想要了解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公众可以通过一些固定的途径了解到这些信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 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