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证通知书原告和被告都有一份,在诉讼庭审时原告与被告均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举示证据的义务。具体如下: 1、如果是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举证通知书发给的对象就是原告; 2、如果是行政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发给的对象就是被告,也就是国家行政机关。 此外,如果是刑事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在公诉人,也就是检查机关。这类案件不使用举证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