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法的居间费是多少? |
释义 | 居间费是指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获得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介人的报酬应根据合理劳务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由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费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的居间费范围一般在总项目金额的2%-5%之间。 法律分析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获得相应的报酬,即为“居间费”;而通常情况下,居间人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所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20%-40%)缴纳个税;而且,居间费的合理范围应该在总项目金额的2%-5%左右(根据行业不同,有所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居间费合法吗 居间服务费一般是合法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居间费用的收取及数额。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法律对居间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而居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中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居间服务费多少是合法的 居间费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 结语 居间费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报酬。因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时,中介费由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具体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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