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填写《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对象情况调查核实表》和《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到市社会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二)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无亲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三)孤儿、弃婴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