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转让合同签收后能要回来吗 |
释义 | 签了土地转让合同存在下列情形是可以要回来的: 1、合同显失公平的; 2、该合同是被欺诈或胁迫订立的; 3、当事人对土地转让合同有重大误解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土地转让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 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 合同可撤销的八种情形: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三、欺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欺诈订立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有权撤销,撤销后,该合同即自始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自有权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该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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