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表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