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发永久抗辩权有哪些原因造成的 |
释义 | 永久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引发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有: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2、已经过诉讼时效,消灭时效;3、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是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协议免责有事先免责和事后免责。 一、《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 二、免责条款的特征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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