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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长激素哪些城市纳入医保
释义
    将生长激素纳入医保的省份有:广东、山西、江西、河南、广西、海南、贵州、青海、宁夏、新疆城市
    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目前我国已经把生长激素列入医保目录,云南省2017年起相继有楚雄州、丽江市和西双版纳州等9个州市把生长激素纳入慢性病医保报销范围。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下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暂不具备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条件的,可仍采取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参照门诊统筹人均标准确定。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各地要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八条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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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