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抵押担保物是否及于利息 抵押担保的财物,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抵押权及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所以抵押财产有利息的,一般及于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确定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