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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同意能马上离婚吗
释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若想协议离婚,先去民政局提交材料,申请离婚,提交材料后,等30日,双方都不反悔,再去一趟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在此期间,只要有一方反悔,则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后,双方同意离婚,仍然要等待三十天冷静期满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需通过诉讼途径。
    如双方并无太大争议,可以在法院调解下离婚。
    法院调解离婚有以下作用:
    1.及时解决纠纷,稳定当事人情绪。
    法官或者调解员作为中立者介入,可以稳定当事人的情绪,正确疏导解决问题;
    2.帮助双方当事人认清纠纷、问题的本质,更好的表达出自己的诉求。
    专业的第三者介入才能帮助当事人认清纠纷的本质,帮助当事人理清自己的需求,准确提出诉求,更利于纠纷的处理;
    3.缓和双方当事人关系。
    对于问题较小的离婚纠纷,专业且中立的第三人介入才能够中立的分析问题,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综上,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可以通过诉讼调解或协议离婚尽快离婚。
    一、民政局离婚婚姻登记流程
    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好,并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二)双方亲自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三)经过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离婚冷静期。
    (四)三十天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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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6: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