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提出复议了。当事人对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超过15天的,一般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不服,及时申请鉴定的,才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