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车卖了肇事逃逸怎样处理 |
| 释义 |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如果发生肇事逃逸之后,肇事者把车买了的话,可以先找到现在的车主,通过现在车主找到原来肇事人。由原来的肇事人该起事故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无法找到原来的肇事者那么就只能通过交警部门对此人进行通缉,逮捕归案后将事情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
| 随便看 |
- 签约各方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 签署不平等合同,法律上生效
-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 在没有事先约定或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也可以解除合同呢?
-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 签署不平等合同,法律上生效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是合同法什么原
- 签订了价格不合理的合同 -合同效力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
-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
- 民事纠纷一方不调解怎么办
- 调解时一方当事人不来怎么办
- 调解书一方不服怎么办
- 民事案件一方不调解怎么办
- 民事纠纷一方不调解怎么办?
- 调解时一方不参加怎么办
- 一方不接受调解该怎么处理 -法律知识
- 民事纠纷一方不调解怎么办?
- 调解时一方当事人不来怎么办
- system of special recognition
- system of special responsibility for each person
- system of statistical report
- system of supervision over administration
- system of supervision over withdrawal of cases
- system of suspended pronouncement of sentence
- system of suspended prosecution
- system of suspension in combat situation
- system of taking turns
- system of tax divis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 system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 system of the congress of staff and workers
- system of the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being the final instance
- system of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of enterprise
- system of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within an enterprise
- system of the law of reform through labor
- system of the third instance as the final
- system of three councillors of state and nine cabinet ministers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 剥削制度
- 薄惩
- 薄利
- 雹害保险
- 雹灾
- 保安
- 保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