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四级残疾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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