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误工伤害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和误工补助是由不同的单位负责。 1. 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金。而工伤认定,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包括:认定工伤、审核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 2. 误工补助 根据《误工伤害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参保的劳动者发放误工补助,在7日内到达一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支付。 因此,工伤认定和误工补助由不同的单位分别负责,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误工补助则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金。” 2.《误工伤害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参保的劳动者发放误工补助,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