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属申请封存病历的后果 |
释义 | 封存病历后将对诉讼程序中的质证造成不利的影响。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制病历资料,在进入诉讼程序前,患者有权复制客观病历资料。 制作规范的密封条:应选择不易破损、只能单向开启的密封袋,密封条要骑跨于袋口两侧,在密封条上要有参与病历封存的医患双方、第三方人员的亲笔签名,并注明封存的时间、地点。而且,密封条上签名的人员、时间、地点应与封存记录上一致。   封存病历的保管: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当事医疗机构保管,这是法规所规定的。还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代为保管的方法。  关于封存患者病历前的准备等程序: (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病房要保管好病历,以免丢失。(2)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 (3)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 (4)迅速与科领导、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与院总值班)联系。 2、关于封存患者病历的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患者病历应遵循以下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殁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 (3)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院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科。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因此,根据本条意旨,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即患方向医方(一般应当为医疗纠纷处理部门或者院办)提出医疗过错质疑时,医方应当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病历,而无论该时间是否节假日或者工作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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