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一、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1、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一般无效。对单位超越其业务经营范围或者单位负责人超越单位赋予的权限,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构成要件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构成要件如下: 1、单位负责人越权或者没有获得本单位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表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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