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保证书在离婚时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只在道德层面鼓励夫妻间义务,婚前对忠贞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因而无效。 首先,婚前保证书是原被告婚前对女方忠贞的约定,该保证书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其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保证书只是对女方忠贞作出单方面规定,发生在婚前,以财产损失作为夫妻关系存续的先决条件,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故应归于无法律效力。 其次,婚前保证书亦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间义务,目的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该保证书仅具有道德层面的作用,不能理解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最后,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述,婚前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陈某不能据此要求付某履行该保证书确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