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限和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一、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具体操作步骤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经本级法院院长提交,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再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三)最高法、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同上第二款。 (四)最高检、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启动再审。 法律依据:同上第三款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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