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范围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 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用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