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财产公证是否可以单方面办理? |
释义 | 夫妻财产公证需双方自愿,约定应书面。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若约定归各自所有,债务由约定方清偿。公证流程包括申请与受理,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书及财产证明。公证处受理后登记并收费,可协助起草法律文书。审查是调查核实的关键,确保公证质量。最后,公证处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 法律分析 夫妻财产是可将公证给一方的,前提是双方都是自愿的情况下。 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财产公证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结语 夫妻财产公证,需双方自愿。法律规定,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约定需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具约束力。如约定归各自所有,债务由一方清偿。财产公证流程包括申请与受理,受理需提交相关材料;审查,调查核实事实与法律;出具公证书,按法定程序制作并送达。公证活动确保质量,保障夫妻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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