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指定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于刑事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