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