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的职务侵权,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但因公司未成立,所以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风险提示: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