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人寿保险合同时的解决方法 |
释义 | 人寿保险合同丢失时,应及时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补发手续,补发的新合同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定或协议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注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责任。 法律分析 当人寿保险合同丢失时,应及时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补发手续。在申请补发人寿保险合同时,必须携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则还需要填写委托书,并携带受托人的身份证件。补发的新人寿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会产生影响。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一、哪些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形式有以下两种: 1、法定解除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做出了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依照《保险法》:当以下法定事由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4)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6)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 (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合同的分类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结语 在人寿保险合同丢失时,应及时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补发手续。在申请补发人寿保险合同时,必须携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则还需要填写委托书,并携带受托人的身份证件。补发的新人寿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会产生影响。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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