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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提前30天
释义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只有一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应当提前三十天: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2、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旧不能胜任的。
    以上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不能提前通知,也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得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
    至于其它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情形,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的义务。对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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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