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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损害赔偿所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释义
    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所贷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评析:
    合议庭在审理后,对此笔债务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此笔贷款并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个人责任治伤、赔款所用,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一方不论因何因所伤或病,相互之间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顾和关爱的义务,一方因伤或病需要治疗而又没钱时,另一方应当出钱为其救治,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就是从道义上来讲也是应当的;关于赔款部分,此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因此后果而贷款,应为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不论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当然地负有帮助和扶助的义务,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必竟不是其主观上的故意而为,所以,对其因过失致你伤害而贷款赔偿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用于自己治伤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本案王某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之所以说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因为它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王某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王某与非李某,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王某主张,无权向李某主张,所以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如果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害人应该就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利,但这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贷款没还清离婚怎么分的
    有网友问,朋友和老公双方的共有房产有抵押贷款,而且还没有还清,现在想起诉离婚,但双方都没有足够的钱补偿另一方,那么房产怎么分?会被法院拍卖吗?不想拍卖怎样尽可能分到更多钱?
    在离婚纠纷中,分割房产的处置方式一般有三种:
    1、归边处理。即房子归一方,由获得房子一方补偿另一方。
    2、如果双方都要房子,可以采用竞价方式,价高者得。
    3、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可以通过法院拍卖房屋后分割房款。
    【基本案情】
    张某和高某结婚后不久凑了首付,购买新房一套,并以张某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高某所有,房屋贷款由高某偿还。后双方各自找到所爱并组建各自新的家庭,但是高某从2016年5月开始没有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因为当初是以张某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多次找张某催要,迫于无奈张某向银行偿还了2个月贷款合计6100元。张某气不过找到高某套个讨个说法,质问为何没有及时偿还贷款,高某置之不理并暗自欣喜。张某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高某应依照协议履行,认为高某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返还自己垫付银行贷款6100余元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1、既然《离婚协议书》约定高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由高某偿还银行贷款。张某为何还需偿还贷款?
    2、离婚协议能对抗第三人吗?
    【案例分析】
    张某与高某的贷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向银行贷款买房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虽然两人在《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债务承担但是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者高某或者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在本案中张某在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后有权向高某追偿,即行使内部追索权。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可对债权与债务作出约定或者进行财产分割、处分,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要遵守。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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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