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的财产如何进行清算? |
释义 | 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分割的依据: 《合伙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解散原因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结算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解散合伙企业,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所有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