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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产过户需缴税吗?
释义
    夫妻离婚时,将共有房产过户到一方名下可避免交纳营业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属于共有权变动,不属于房屋产权转移,故不征收契税。离婚财产分割涉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时,暂免征收营业税。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或子女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父母健在时将房产赠与子女,需要全额征收契税。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正确操作可避免交纳相关税费。
    法律分析
    一、房产过户属于房屋所有权变更,需要交税。房屋转手交易或赠与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
    二、当夫妻双方协商,将共有房屋归属一方所有,或经法院判决归为一方所有时,如房屋产权证原先为夫妻双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须将双方的名字变成一方的名字,或从一方的名字变更为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房屋的过户。
    1、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3、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夫妻离婚案子中,如涉及到须将夫妻双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时,如果按照上述相关文件的要求,如果操作得当,是可以在不用交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另一方的名字的。
    三、在一些离婚案子中,还涉及到有的父母双方同意将房屋共同过户到孩子的名字,这也涉及到一下相关税费。
    1、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子女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2、关于这种情形下的契税问题,那么父母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是否交纳契税呢?根据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只有在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屋的时候,才不交纳契税,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也就是说,只有等到父母死亡时继承房屋才不交纳契税。在父母都健在时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应依据(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当夫妻将共有的房产过户到一方名下,如果操作得当,是不用交纳营业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离婚时将共有房产过户到一方名下,如果操作得当,可以避免交纳营业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同时,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此外,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和子女,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进行房产过户,如果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可以避免相关税费的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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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