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时,若公司作为共同财产,一方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股东,则可协商将出资额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或在同等价格下分割所得财产。但工商登记中的投资比例不应视为财产归属约定。对于合伙企业,若其他合伙人同意,配偶可依法成为合伙人;若不同意转让但同意优先受让,则可分割所得财产;若不同意转让,但同意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则可分割退还的财产。公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有以下解决原则: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当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该股东的配偶能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当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时,人民法院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但若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时,有以下解决原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能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能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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