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将相应的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有时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有以下5种处理方式: 1、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书面说明无法补充的情况; 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3、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4、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5、认为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 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之后,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完毕,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此外的四种情况,就是公安机关在接到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关刑事案件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就体现在这些细致的法律规定中!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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