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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期间需要庭审吗
释义
    一、管辖权异议期间需不需要庭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会进行审查,但不会进行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x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某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某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目前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2)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条更明确规定异议主体为被告。
    (3)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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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