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做出了新规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工程质量、造价等专业问题,十分依赖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 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时,越权对鉴定依据性质、效力、责任进行认定的情况非常普遍,从而导致以鉴代审情况十分严重,这一情况不仅给当事人进行寻租留下巨大空间,也是导致司法不公的根源之一。 为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为,对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司法解释十分必要并应当特别重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