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的法律 |
释义 | 【电子商务纠纷】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的法律依据 1.程序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了仲裁的排除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可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是具有可仲裁性的。 2.实体性法律规定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依法开展,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则上承认了的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这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第一步。对于合同所产生的合同项下纠纷之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条款。 相关的知识产权专门立法。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当事人关于著作权的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判决的方式,商标法和专利法也规定了对纠纷解决方式可协商调解或司法审判。 相关的司法解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的受理范围、受诉法院、侵权要件的认定、诉因和案由的确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还有其他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并不排除当事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可约定仲裁解决。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结合知识产权为私权的特性,根据“私权处分、意思自由”的基本精神分析,立法者对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方面的态度为:第一,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知识产权合同的纠纷是可以仲裁的;第二,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涉及知识产权效力的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不作明确性的否定;第三,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特别授予程序加以认定的权利如著作权等,是可以仲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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