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输液过敏医院有责任吗? |
释义 | 皮试是测试患者对药品是否过敏的试验,皮试结果显示患者对药物不过敏的,如果输液时药物过敏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是医院方面的过失,医院是有责任的。 一、医疗纠纷误工费怎么计算? 误工费的确定前提是医疗时限,其中包括休养时间。一般应以医疗常规为准,对年老体弱的患者可酌情延长。误工日期的计算应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要结合患者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及法医鉴定等认定,还要注意审查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的真伪,受害患者的实际休假与证明决定的休假时间是否一致;受害的患者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征求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后酌情确认受害患者的误工日期。但误工日期的确定,应以减掉患者原有疾病正常治疗的时间为准,并非只要在医疗护理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患者的误工费,都由医疗机构支付,而是要明确划分医疗事故前和医疗事故后的误工的界限;医疗事故前的误工费由患者自己负担,医疗事故后的误工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主要是医院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等。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 三、不做尸检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能。如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质疑,医院应及时申请尸检。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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