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真合同签订地点为传真收件人的主营地。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电子数据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的主营地即为合同成立地;如果没有主营地,则以其常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如当事人有另外约定,则按照约定办理。 法律分析 传真合同的签订地点为传真件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