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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案前退款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释义
    用信用卡骗取财物应该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不法分子使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恶意透支,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然而,如果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对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进行取款诈骗,这被认定为盗窃罪。尽管诈骗和盗窃行为表面上相似,但本质上是不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助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之前,不管嫌疑人是否退还全部诈骗款的,并且诈骗数额是较大标准的,都是属于诈骗的,但是如果积极全部退赃,且行为人认罪、后悔的,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用信用卡骗取财物应该定什么罪
    1、对人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如果不法分子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到商场购物时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或者到银行的柜台利用信用卡对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等行为,这些都是属于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其整个诈骗过程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明文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主要行为可总结归纳为以下4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4)恶意透支的行为。
    2、对机器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但如果不法分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对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进行取款诈骗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盗窃罪。虽然其表面上与诈骗行为无异,但本质是不一样的,因为诈骗行为有一个行为模式的,包括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接着对方基于该诈骗行为而引起了错误认识,然后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最后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导致对方失去了自己的财物,在整个诈骗过程中人是有意识的,也是在被骗的情况下自愿处分了财物,但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是无意识的机器而已。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信用卡对机器进行诈骗的行为是属于盗窃罪的。但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助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银行自助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仍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不法分子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对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等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如果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对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进行取款诈骗的行为,则被认定为盗窃罪。然而,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助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仍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解释,对于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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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