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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合作社的法人请问合作社的公章和财务章由谁保管
释义
    该段内容描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关理事长和监事会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理事长和监事会成员必须为同一人,且由人员大会从本社人员中选举产生。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大会负责,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由监事会成员执行。
    法律分析
    依照本法和章程的限定行使职权。两者必须为同一人,由人员大会从本社人员中选举产生、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会会议、理事。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大会负责、理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能够设理事会,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人员
    拓展延伸
    谁来保管合作社的公章和财务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作社的印章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印章应当按照规定刻制和使用。因此,合作社的公章和财务章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管,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刻制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使用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损毁或者擅自销毁。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监事会成员必须为同一人,且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理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人员。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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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