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保险 待遇申报时限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 之日起30日)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 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是1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此时造成的损害可能自担风险。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法律仍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 申请仲裁、提起民事 诉讼 。”存在上述情形时,期限被中断,当事项消失后,才会继续计算。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可惜的是, 人身损害赔偿 也受1年 诉讼时效 的限制。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不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侵权赔偿诉讼超过诉讼期限一般也不会被法院受理。 需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 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 伤残 定级、 赔偿标准 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若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劳动者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综上所述,受工伤之后还是要及时按照规定去进行公司噶很难过认定,而且还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工伤的材料,申请工伤待遇也是有时效的,需要在一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过了时效的那么相关部门是不会受理的。 法律客观: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5晋级原则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时已充分考虑到工伤职工多处伤残的情况并做晋级处理,得出的是一个综合性的伤残等级,不会出现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因此,多处伤残的工伤职工只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计算待遇即可。有的单位并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且利用职工不懂法,不为职工进行工伤认定,而是与职工协商解决。比如单位或职工自己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而该类鉴定机构针对多处伤残情况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会出现多等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承认此类鉴定意见,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此类鉴定意见对职工进行赔偿,职工一旦反悔,可在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鉴定结论高于司法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则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