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主要责任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