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务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须有旧债务存在;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须新债务与旧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而且给付之要素必须与原债务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