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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规范有什么内容
释义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后,由主办人员提出意见,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应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凡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其立案决定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发出《应诉通知书》,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二、关于仲裁庭的组成
    受理后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填写《仲裁组成人员审批表》,经仲裁委员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确定书记员,认真记录;仲裁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三、案件受理
    (一)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厅和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规范》进行。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时要进行质证。庭审记录要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三)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应准予其撤诉。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防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四、裁决制作
    仲裁裁决书主要由十个部分组成;
    (一)标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案号;
    (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委托权限;
    (三)案由:由争议内容确定,概念书写明了、准确,如开除争议、工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等;
    (四)开庭时间、争议双方参加人员;
    (五)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六)被诉人的答辩情况;
    (七)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叙述;
    (八)仲裁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裁决结果及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标的要明确、具体,涉及经济标的要有数额,便于执行;
    (十)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及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结尾部分依次是:1.仲裁员署名;2.裁决书制作日期;3.书记员署名;4.仲裁委印章、骑缝章、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在仲裁委员宣布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五、仲裁文书送达
    仲裁文书送达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执行。送达回执应按申诉人、被诉人各备一份,一案一回执。即在同一份送达回执书上,由受达人在送达回执上分别记明《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收到日期,并分别签名或盖章。
    六、卷宗整理、归档
    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正、副卷分类,并分别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对装订线要加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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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