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所需时间 |
释义 |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10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如果涉及检验或鉴定,制作时间会延长。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认定书,但需保密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10天内出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检验的,则会加长时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理时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理时效是指从事故发生后到最终出具认定书所需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时效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审理时效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事故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调查的进展情况等。法律机构应当尽力确保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审理,并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咨询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了解具体的审理进程和时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该部门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出具认定书。如需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下,制作认定书的时间可能会延长。审理时效应在合理范围内,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机构应努力确保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审理,并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可咨询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了解具体的审理进程和时效,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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