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都有哪些 |
释义 |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有: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6、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0、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1、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2、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13、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4、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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